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監察專員辦和直屬單位: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談辦法》經生態環境廳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4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談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談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動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見未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州)、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相關企業負責人,指出問題、聽取情況說明、開展提醒談話、提出整改建議,并督促整改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生態環境問題約談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嚴格程序規范;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落實;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精準有效;堅持綜合研判,服務工作大局;堅持信息公開,強化警示教育。
第四條約談可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單獨實施,也可視情況會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以及其他省直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五條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負責約談工作的歸口管理,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約談工作的組織實施。監察專員辦公室受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可組織實施約談。
第二章 約談情形和對象
第六條經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核查或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進行約談:
(一)對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省部級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
(二)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或難以完成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碳排放強度控制、危險廢物管理等目標任務的;
(三)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推進不力,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突出的;
(四)中央、省級督察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或引起群體性事件的,連續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落實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相關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六)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固定污染源等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惡意環境違法案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
(七)生態環境保護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復投訴的;
(八)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中央、省級環保專項資金使用存在突出問題的;
(十)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七條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州)有關部門、企業主要負責同志,并可邀請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同志等參加。
第八條市(州)所轄縣(市、區)普遍存在某方面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依照有關法規政策應當約談市(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九條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企業,可約談其董事長或總經理,并同步約談企業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
第三章 約談準備
第十條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各處(室)、直屬單位按照職能職責提出約談申請,經督察辦會簽后,按程序報廳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約談申請應明確約談事由、約談方式、約談依據、約談方、約談主持人、約談對象、邀請參加方、時間、地點、約談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支撐材料、擬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約談申請批準后,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起草約談通知,告知約談對象約談事由、程序、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聯系方式等事項。約談通知以川環函印發,應于約談時間3個工作日前送達。
第十二條邀請其他部門共同實施約談的,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在約談通知印發前與邀請參加方主動溝通,并就有關約談內容、程序、要求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四章 約談實施
第十三條約談對象為市(州)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的由廳領導主持;約談對象為企業、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由相關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主持。
第十四條約談一般采取會議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主持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主要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及時限;
(二)邀請其他部門共同實施約談的,邀請參加方補充通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及時限;
(三)約談對象說明情況,明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就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第十五條根據約談工作需要,為保障約談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約談和個別約談方式。就同一事項,需要同時約談多個主體的,應當實施集中約談。
第十六條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后起草約談紀要,經督察辦會簽按程序報廳主要領導簽發后,印送約談對象并抄送邀請參加方。約談紀要按統一格式印制(范例附后),內容應包括約談時間、地點、主持方、邀請參加方、約談對象、事由、要求、出席人員等。約談紀要以川環函印發。
邀請參加方提出整改要求的,應納入約談紀要。批準約談廳領導簽發紀要前,應送邀請參加方會簽。
第十七條約談事項比較具體且僅涉及個別地方的,根據需要可委托監察專員辦公室組織實施約談。
委托監察專員辦公室組織實施的約談,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明確的約談準備、審批等相關要求,并及時向督察辦報送有關檔案材料。
第十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并可邀請媒體記者參加約談會議。
第十九條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當做好約談材料的歸檔工作,抄督察辦存檔備查。
第五章 約談整改
第二十條約談對象所在單位應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及時抽查回訪、跟蹤督辦約談對象的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確保整改成效;及時將約談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報廳領導,并抄督察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發現對約談整改重視不夠、推進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會同督察辦視情況采取函告、通報、專項督察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區域限批、責任追究、刑事處理等相關措施。
第二十四條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實施的其他約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行政約談辦法》(川環發〔2017〕51號)同時廢止。
附:約談紀要樣式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紀要
(□-□-□/ 年-月-日)
約談時間:
□年□月□日(星期□)上(下)午□:□。
約談地點: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會議室
約談主持: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總工程師、核安全總工
程師、環保總監)/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處(直屬單
位)□處長(負責人)
約談對象:
□市(州)政府、□縣(市、區)政府、□市(州)
□局、□縣(市、區)□局、□公司
約談事由:
□年□月,□(專項行動、環保督察、專項檢查等)
發現,□、□市(州)、□縣(市、區)、□公司存
在……等問題。
約談要求:
一、請□市(州)政府、□縣(市、區)政府、□市
(州)□局、□縣(市、區)□局、□公司協調、督
促按期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月底前,完成……;
(二)□年□月底前,完成……。
二、請□、□兩市(州)政府,□、□兩縣(市、區)
共同按期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月底前,依法聯合……;
(二)□年□月底前,落實……要求,完成……。
請□市(州)政府、□縣(市、區)政府、□市(州)
□局、□縣(市、區)□局、□公司將此次約談要求
落實情況,于□年□月□日前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出 席:
約談方人員:(略)
應邀參加方人員:(略)
約談對象人員:(略)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談辦法》經生態環境廳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4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談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談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動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見未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州)、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未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相關企業負責人,指出問題、聽取情況說明、開展提醒談話、提出整改建議,并督促整改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生態環境問題約談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嚴格程序規范;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責任落實;堅持實事求是,做到精準有效;堅持綜合研判,服務工作大局;堅持信息公開,強化警示教育。
第四條約談可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單獨實施,也可視情況會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以及其他省直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五條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督察辦)負責約談工作的歸口管理,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約談工作的組織實施。監察專員辦公室受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可組織實施約談。
第二章 約談情形和對象
第六條經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核查或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進行約談:
(一)對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省部級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
(二)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或難以完成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碳排放強度控制、危險廢物管理等目標任務的;
(三)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推進不力,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突出的;
(四)中央、省級督察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或引起群體性事件的,連續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落實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相關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六)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固定污染源等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惡意環境違法案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
(七)生態環境保護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復投訴的;
(八)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中央、省級環保專項資金使用存在突出問題的;
(十)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七條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州)有關部門、企業主要負責同志,并可邀請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同志等參加。
第八條市(州)所轄縣(市、區)普遍存在某方面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依照有關法規政策應當約談市(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九條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企業,可約談其董事長或總經理,并同步約談企業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
第三章 約談準備
第十條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各處(室)、直屬單位按照職能職責提出約談申請,經督察辦會簽后,按程序報廳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約談申請應明確約談事由、約談方式、約談依據、約談方、約談主持人、約談對象、邀請參加方、時間、地點、約談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支撐材料、擬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約談申請批準后,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起草約談通知,告知約談對象約談事由、程序、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聯系方式等事項。約談通知以川環函印發,應于約談時間3個工作日前送達。
第十二條邀請其他部門共同實施約談的,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在約談通知印發前與邀請參加方主動溝通,并就有關約談內容、程序、要求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四章 約談實施
第十三條約談對象為市(州)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的由廳領導主持;約談對象為企業、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由相關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主持。
第十四條約談一般采取會議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主持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主要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及時限;
(二)邀請其他部門共同實施約談的,邀請參加方補充通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及時限;
(三)約談對象說明情況,明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就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第十五條根據約談工作需要,為保障約談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約談和個別約談方式。就同一事項,需要同時約談多個主體的,應當實施集中約談。
第十六條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當在約談結束后起草約談紀要,經督察辦會簽按程序報廳主要領導簽發后,印送約談對象并抄送邀請參加方。約談紀要按統一格式印制(范例附后),內容應包括約談時間、地點、主持方、邀請參加方、約談對象、事由、要求、出席人員等。約談紀要以川環函印發。
邀請參加方提出整改要求的,應納入約談紀要。批準約談廳領導簽發紀要前,應送邀請參加方會簽。
第十七條約談事項比較具體且僅涉及個別地方的,根據需要可委托監察專員辦公室組織實施約談。
委托監察專員辦公室組織實施的約談,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明確的約談準備、審批等相關要求,并及時向督察辦報送有關檔案材料。
第十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約談應對外公布相關信息,并可邀請媒體記者參加約談會議。
第十九條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當做好約談材料的歸檔工作,抄督察辦存檔備查。
第五章 約談整改
第二十條約談對象所在單位應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應及時抽查回訪、跟蹤督辦約談對象的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確保整改成效;及時將約談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報廳領導,并抄督察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主持約談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發現對約談整改重視不夠、推進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會同督察辦視情況采取函告、通報、專項督察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區域限批、責任追究、刑事處理等相關措施。
第二十四條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實施的其他約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行政約談辦法》(川環發〔2017〕51號)同時廢止。
附:約談紀要樣式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約談紀要
(□-□-□/ 年-月-日)
約談時間:
□年□月□日(星期□)上(下)午□:□。
約談地點: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會議室
約談主持: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總工程師、核安全總工
程師、環保總監)/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處(直屬單
位)□處長(負責人)
約談對象:
□市(州)政府、□縣(市、區)政府、□市(州)
□局、□縣(市、區)□局、□公司
約談事由:
□年□月,□(專項行動、環保督察、專項檢查等)
發現,□、□市(州)、□縣(市、區)、□公司存
在……等問題。
約談要求:
一、請□市(州)政府、□縣(市、區)政府、□市
(州)□局、□縣(市、區)□局、□公司協調、督
促按期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月底前,完成……;
(二)□年□月底前,完成……。
二、請□、□兩市(州)政府,□、□兩縣(市、區)
共同按期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月底前,依法聯合……;
(二)□年□月底前,落實……要求,完成……。
請□市(州)政府、□縣(市、區)政府、□市(州)
□局、□縣(市、區)□局、□公司將此次約談要求
落實情況,于□年□月□日前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出 席:
約談方人員:(略)
應邀參加方人員:(略)
約談對象人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