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行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精神,圍繞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題主線,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聚焦車、路、人、企業、系統、機制等關鍵要素,構建大數據、網格化、全鏈條閉環管控機制,解決影響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基礎性、源頭性、瓶頸性重大問題,全面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為爭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先行省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二、加強運輸企業管理
(一)加強新增企業和運力管理。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初次申請經營許可,或現有企業申請擴大經營范圍、新增運力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責任網格長、行業協會代表和專家,根據當地市場需求、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運輸業務飽和情況等,對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要求的,應公示7天,并同時將審核報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細化企業停車場管理要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新增自有或租賃停車場(位),應按規定通過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的安全評價。停車場應具備明顯的安全標識、運行可靠的視頻監控和夜間照明系統、清晰的車道和停車位標識標線、必要的安全設施和應急設備等,視頻監控系統應接入企業監控平臺,實行封閉式管理。車輛應定點定位停放。
(三)明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擁有25輛以上專用車輛(不含掛車)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單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每25輛車(不足25輛的按照25輛計算)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依法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強化企業屬地管理。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將主要辦公地、主要停車場地與企業注冊地設立于同一個縣域范圍內。注冊和許可部門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督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加強停車場地現場管理,落實車輛回場管理制度。
(五)實行動態評價和分級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基礎情況、安全生產動態情況、責任事故情況等安全狀況指標,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狀態進行動態評價,依動態評價得分高低將企業分為藍碼、黃碼、橙碼3個“安全碼”等級。企業安全狀態評價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更新和完善,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實施新增業務風險管控。我省危險貨物托運人在運輸業務委托或公開招標時,應核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當期“安全碼”等級,不能委托橙碼企業從事跨省、跨設區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不能委托黃碼企業從事跨省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
(七)建立企業優勝劣汰機制。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新增運力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其“安全碼”等級作為重要參考;對連續被評為藍碼的企業,應予優先核準。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通過省內收購、合并、重組等方式調整經營規模。
(八)禁止企業掛靠經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按照統一產權關系、統一勞動關系、統一運輸生產組織、統一財務管理和統一管理責任等要求,加強對人員、車輛等的管理,禁止掛靠經營。
三、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一)嚴把從業人員聘用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聘用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做好應聘人員從業資格審核工作。防止聘用有酒后駕駛記錄、吸毒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或近3年內發生同責(含)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駕駛人員。政府相關部門要實現上述信息共享互通,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息共享核查機制。企業聘用或解聘從業人員時,應及時在浙江政務服務網辦理相關人員服務單位登記或注銷手續,未登記的不能安排其上崗作業。對聘用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依法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實施從業人員“安全碼”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等從業人員日常執業行為和違章違規情況進行動態評價,依動態評價得分高低將從業人員分為藍碼、黃碼、紅碼3個“安全碼”等級。從業人員安全狀態評價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更新和完善。對紅碼從業人員,由所在企業對其開展不少于3天的脫崗安全知識警示培訓,警示培訓時間不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三)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制定實施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普及防御性駕駛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并由企業組織考試合格后上崗。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關注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崗前、崗中(每年)健康檢查。加強對員工的勞動防護、心理疏導和人文關懷,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并做好使用培訓、日常檢查和維護更新工作,防止安排有職業禁忌證、心理和身體不適的駕駛人員上崗作業。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依法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加強車輛與罐體管理
(一)原則上使用高安全性能車輛。強化新增或更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性能審核,優先支持質量穩定、性能優異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支持企業使用罐式集裝箱或罐式集裝箱專用車運輸危險貨物。上述車輛安裝使用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后享受我省集裝箱車輛通行優惠政策。引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7年內轉為普通貨物道路運輸車輛。
(二)加強新增車輛安全設施配備。新增運輸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車輛,應安裝導向輪輪胎氣壓監測系統、電控制動系統、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自動緊急制動系統(半掛牽引車、液體危險貨物罐式運輸貨車及爆炸品運輸車除外)等裝置或系統,并在車輛尾部設置警示燈(帶)裝置。對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強化常壓罐體檢驗。液體危險貨物常壓罐式車輛在辦理道路運輸證前,應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車輛罐體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在使用過程中,應按要求接受常壓罐體檢驗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或超出檢驗有效期的不得繼續從事營運。常壓罐體檢驗機構應建立檢驗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統,及時上傳檢驗結論。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制定相關標準,明確常壓罐體檢驗周期。對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加強運輸組織管理
(一)強化業務委托管理。我省危險貨物托運人在進行運輸業務委托或公開招標時,應設置企業入圍條件,其中技術和安全分占比不低于50%。托運人如有惡意壓價委托行為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嚴禁承運人壓價競標和低價搶標等惡性競爭行為,對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頻發的運輸企業應依法及時調整出承運商名單。對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規范填報電子運單。承運人應按規定嚴格執行電子運單制作填報制度,在必要環節通過人臉識別方式確保填報的駕駛人員信息與實際相符。運輸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還應按規定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紙質轉移聯單。對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落實裝載前查驗制度。裝貨人充裝或裝載貨物前應落實車輛、人員、罐體、運單和貨物查驗制度,查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裝載。裝貨人應及時錄入裝載信息,使車輛裝載信息和電子運單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危險貨物裝運卸環節閉環管理。對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強化收貨環節管理。收貨人應設置車輛臨時停放、卸貨場地,按規定及時收貨,并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嚴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卸貨后直接實施排空作業等活動。
(五)規范企業異地經營行為。外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我省境內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所在設區市)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參照我省企業經營許可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備案和日常管理。外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入我省裝載或卸載的,應按規定向我省報送電子運單。我省危險貨物裝貨人和收貨人等相關企業或個人對未備案、未按規定報送電子運單的,不得進行裝載或卸貨。
六、加強道路與停車設施管理
(一)完善道路安全設施。及時清理或調整不合理、不規范的限速標識。對涉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長陡下坡、隧道、特大橋梁、高速匝道等重點路段,設置全程視頻監控和測速設備等安全設施,進一步強化路面通行安全監管。
(二)合理設置道路通行線路。按照安全第一、服務發展、適度集中、便于管理原則,科學調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禁限線路,設置連接高速公路出入口、碼頭等的專用線路或車道,強化風險預警管控。對未依照批準路線等行駛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當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停車需求情況,配套建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建設應按規定進行安全論證和環境影響評估。設區市政府統籌落實執法部門扣押的裝載危險貨物車輛和貨物的臨時停放、儲存場所。
(四)加快服務區停車位建設。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政府要會同業主單位,根據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流量,配套建設服務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位或專用停車區,做好車輛途中停放和人員休息服務保障工作,不得無故拒絕或驅趕。財政、自然資源、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積極支持服務區停車位或專用停車區建設,優先保障用地、資金等要素。
七、加強信息化監管
(一)完善監管平臺功能。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聯防聯控,完善省危險化學品風險防控大數據平臺功能,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環節的協同管理,實現經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
(二)加強車輛動態監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配備車輛動態監控室(區)及符合規定的專職監控人員,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制度,開展實時監控,監控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鼓勵第三方協助開展車輛動態監測服務,為政府部門履行監管責任和運輸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供技術支撐。對未按規定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依法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未按規定實行監控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加強衛星定位服務商管理。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服務商應確保實際運營條件與備案申請信息一致,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不得擅自泄露、竄改、刪除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歷史和實時數據。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具備全路段區分限速報警功能。對偽造、竄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依法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實施保障
(一)強化部門協同。各級經信、公安、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強化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全面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實施網格化管理。建立“兩長四員”網格化管理機制,由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監管責任網格長,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擔任主體責任網格長,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街道)、保險公司和企業相關人員擔任網格員,分工協作、齊抓共管。
(三)強化規劃引導。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當地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等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規劃建設滿足產業配套需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應急救援基地等配套設施。
(四)加大執法力度。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要求,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執法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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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行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精神,圍繞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題主線,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聚焦車、路、人、企業、系統、機制等關鍵要素,構建大數據、網格化、全鏈條閉環管控機制,解決影響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基礎性、源頭性、瓶頸性重大問題,全面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為爭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先行省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二、加強運輸企業管理
(一)加強新增企業和運力管理。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初次申請經營許可,或現有企業申請擴大經營范圍、新增運力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責任網格長、行業協會代表和專家,根據當地市場需求、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運輸業務飽和情況等,對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要求的,應公示7天,并同時將審核報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細化企業停車場管理要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新增自有或租賃停車場(位),應按規定通過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的安全評價。停車場應具備明顯的安全標識、運行可靠的視頻監控和夜間照明系統、清晰的車道和停車位標識標線、必要的安全設施和應急設備等,視頻監控系統應接入企業監控平臺,實行封閉式管理。車輛應定點定位停放。
(三)明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擁有25輛以上專用車輛(不含掛車)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單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每25輛車(不足25輛的按照25輛計算)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依法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強化企業屬地管理。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將主要辦公地、主要停車場地與企業注冊地設立于同一個縣域范圍內。注冊和許可部門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督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加強停車場地現場管理,落實車輛回場管理制度。
(五)實行動態評價和分級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基礎情況、安全生產動態情況、責任事故情況等安全狀況指標,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狀態進行動態評價,依動態評價得分高低將企業分為藍碼、黃碼、橙碼3個“安全碼”等級。企業安全狀態評價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更新和完善,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實施新增業務風險管控。我省危險貨物托運人在運輸業務委托或公開招標時,應核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當期“安全碼”等級,不能委托橙碼企業從事跨省、跨設區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不能委托黃碼企業從事跨省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
(七)建立企業優勝劣汰機制。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新增運力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其“安全碼”等級作為重要參考;對連續被評為藍碼的企業,應予優先核準。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通過省內收購、合并、重組等方式調整經營規模。
(八)禁止企業掛靠經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按照統一產權關系、統一勞動關系、統一運輸生產組織、統一財務管理和統一管理責任等要求,加強對人員、車輛等的管理,禁止掛靠經營。
三、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一)嚴把從業人員聘用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聘用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做好應聘人員從業資格審核工作。防止聘用有酒后駕駛記錄、吸毒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或近3年內發生同責(含)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駕駛人員。政府相關部門要實現上述信息共享互通,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息共享核查機制。企業聘用或解聘從業人員時,應及時在浙江政務服務網辦理相關人員服務單位登記或注銷手續,未登記的不能安排其上崗作業。對聘用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依法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實施從業人員“安全碼”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等從業人員日常執業行為和違章違規情況進行動態評價,依動態評價得分高低將從業人員分為藍碼、黃碼、紅碼3個“安全碼”等級。從業人員安全狀態評價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更新和完善。對紅碼從業人員,由所在企業對其開展不少于3天的脫崗安全知識警示培訓,警示培訓時間不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三)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制定實施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普及防御性駕駛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并由企業組織考試合格后上崗。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關注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崗前、崗中(每年)健康檢查。加強對員工的勞動防護、心理疏導和人文關懷,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并做好使用培訓、日常檢查和維護更新工作,防止安排有職業禁忌證、心理和身體不適的駕駛人員上崗作業。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依法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加強車輛與罐體管理
(一)原則上使用高安全性能車輛。強化新增或更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性能審核,優先支持質量穩定、性能優異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支持企業使用罐式集裝箱或罐式集裝箱專用車運輸危險貨物。上述車輛安裝使用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后享受我省集裝箱車輛通行優惠政策。引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7年內轉為普通貨物道路運輸車輛。
(二)加強新增車輛安全設施配備。新增運輸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車輛,應安裝導向輪輪胎氣壓監測系統、電控制動系統、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自動緊急制動系統(半掛牽引車、液體危險貨物罐式運輸貨車及爆炸品運輸車除外)等裝置或系統,并在車輛尾部設置警示燈(帶)裝置。對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強化常壓罐體檢驗。液體危險貨物常壓罐式車輛在辦理道路運輸證前,應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車輛罐體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在使用過程中,應按要求接受常壓罐體檢驗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或超出檢驗有效期的不得繼續從事營運。常壓罐體檢驗機構應建立檢驗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統,及時上傳檢驗結論。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制定相關標準,明確常壓罐體檢驗周期。對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加強運輸組織管理
(一)強化業務委托管理。我省危險貨物托運人在進行運輸業務委托或公開招標時,應設置企業入圍條件,其中技術和安全分占比不低于50%。托運人如有惡意壓價委托行為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嚴禁承運人壓價競標和低價搶標等惡性競爭行為,對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頻發的運輸企業應依法及時調整出承運商名單。對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規范填報電子運單。承運人應按規定嚴格執行電子運單制作填報制度,在必要環節通過人臉識別方式確保填報的駕駛人員信息與實際相符。運輸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還應按規定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紙質轉移聯單。對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落實裝載前查驗制度。裝貨人充裝或裝載貨物前應落實車輛、人員、罐體、運單和貨物查驗制度,查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裝載。裝貨人應及時錄入裝載信息,使車輛裝載信息和電子運單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危險貨物裝運卸環節閉環管理。對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強化收貨環節管理。收貨人應設置車輛臨時停放、卸貨場地,按規定及時收貨,并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嚴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卸貨后直接實施排空作業等活動。
(五)規范企業異地經營行為。外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我省境內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所在設區市)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參照我省企業經營許可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備案和日常管理。外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入我省裝載或卸載的,應按規定向我省報送電子運單。我省危險貨物裝貨人和收貨人等相關企業或個人對未備案、未按規定報送電子運單的,不得進行裝載或卸貨。
六、加強道路與停車設施管理
(一)完善道路安全設施。及時清理或調整不合理、不規范的限速標識。對涉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長陡下坡、隧道、特大橋梁、高速匝道等重點路段,設置全程視頻監控和測速設備等安全設施,進一步強化路面通行安全監管。
(二)合理設置道路通行線路。按照安全第一、服務發展、適度集中、便于管理原則,科學調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禁限線路,設置連接高速公路出入口、碼頭等的專用線路或車道,強化風險預警管控。對未依照批準路線等行駛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當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停車需求情況,配套建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建設應按規定進行安全論證和環境影響評估。設區市政府統籌落實執法部門扣押的裝載危險貨物車輛和貨物的臨時停放、儲存場所。
(四)加快服務區停車位建設。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政府要會同業主單位,根據高速公路危險貨物運輸流量,配套建設服務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位或專用停車區,做好車輛途中停放和人員休息服務保障工作,不得無故拒絕或驅趕。財政、自然資源、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積極支持服務區停車位或專用停車區建設,優先保障用地、資金等要素。
七、加強信息化監管
(一)完善監管平臺功能。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聯防聯控,完善省危險化學品風險防控大數據平臺功能,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環節的協同管理,實現經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
(二)加強車輛動態監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配備車輛動態監控室(區)及符合規定的專職監控人員,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制度,開展實時監控,監控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鼓勵第三方協助開展車輛動態監測服務,為政府部門履行監管責任和運輸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供技術支撐。對未按規定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依法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未按規定實行監控的,依法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加強衛星定位服務商管理。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服務商應確保實際運營條件與備案申請信息一致,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不得擅自泄露、竄改、刪除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歷史和實時數據。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具備全路段區分限速報警功能。對偽造、竄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依法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實施保障
(一)強化部門協同。各級經信、公安、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強化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全面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實施網格化管理。建立“兩長四員”網格化管理機制,由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監管責任網格長,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擔任主體責任網格長,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街道)、保險公司和企業相關人員擔任網格員,分工協作、齊抓共管。
(三)強化規劃引導。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當地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等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規劃建設滿足產業配套需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共停車場、應急救援基地等配套設施。
(四)加大執法力度。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要求,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執法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