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4〕13號)精神,結合我市糧食生產、需求和流通實際,特制定我市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思路和實施步驟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糧食安全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二)改革的總體目標: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提高糧食自給率;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依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加強糧食工作市長負責制下的縣(區)行政首長責任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糧食安全。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認真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
(四)改革的步驟和要求:全面規劃,整體推進,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深化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
(一)發展和規范多種市場主體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在總結我市2002年開始實施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制定、公布的收購市場準入條件,積極支持和鼓勵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依法入市收購糧食。
(二)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必要時由市政府決定對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高銷售價格或最低收購價格。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繼續辦好城鄉集市貿易。積極鼓勵和支持各種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糧食流通活動和市場設施建設。抓好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提升服務功能,引導糧食經營者入市交易。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城鄉集貿市場、糧油零售網點、放心糧油工程和超市等多種形式的糧食市場體系。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嚴禁以任何形式對糧食流通實行區域封鎖,建立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市內外相互統一的批發零售糧食市場。
三、建立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一)從2004年起,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直接補貼種糧農民的標準,按照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有利于促進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并不斷深化和完善。
(二)直接補貼種糧農民的資金,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2004年的直接補貼資金占全市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的40%,以后年度按中央、省政府要求適當逐年增加。縣(區)糧食風險基金用于直接補貼后有缺口的,由市政府綜合平衡,調劑使用,如仍有缺口的,經縣(區)政府申請,由市政府向省財政廳申請借款解決,申請借款的縣(區)政府承擔還款責任。
(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組織并落實好直接補貼的各項工作,確保種糧農民得到實惠。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縣(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一)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實行政企分開,推進兼并重組,整合資源,消化歷史包袱,置換國有職工身份,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推行新的勞動用工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實行企業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以現有倉儲設施為依托,改造和重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承擔中央及地方各級儲備糧經營管理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為主的產權制度。各縣(區)政府要重視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組建和經營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可組建一個糧食購銷公司,承擔政府糧食儲備的主要任務,以此作為地方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主要手段。糧食購銷公司對其獨資和控股的糧食企業可以資產為紐帶,實行運營管理,可以實行租賃或承包經營。對現有小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制、改組、改造、兼并、重組或出售。
為了確保政府掌握調控糧食市場的基本載體,確保全市糧食安全,必須合理規劃儲備倉容布局,保持必要倉儲規模,嚴格現有糧油倉儲設施的管理,并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改善儲糧條件。在城區,利用國有獨資控股和參股方式,重點掌握一批糧食加工和糧食經營性企業,發展社會化糧食儲運體系、糧油精深加工和糧食產業化經營。
(三)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參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在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后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決不允許將經營性虧損轉由國家財政負擔。各縣(區)政府要切實落實責任主體和監管職責,采取各種積極有效措施規避此類企業的市場風險轉為政府財政風險。政府為調控糧油市場或委托企業代理各項糧油購銷政策性業務,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單獨列帳,封閉運行,分別由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四)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市、縣(區)所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2005年底前要完成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置換工作,解除國有職工的身份,解除國有職工與國有企業的勞動關系,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勞動用工、分配機制。縣(區)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要根據有關政策制訂明確的安置方案,經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當地政府批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安置離退休職工等所需資金有缺口的,按管理級次,分別由市、縣(區)政府統籌考慮,采取多渠道解決。一是由市、縣(區)政府多渠道籌集;二是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處置企業劃撥土地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經政府批準,其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優先用于安置職工;三是可以在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總額內按審批額度安排部分資金;四是欠交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費用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其職工可以先移交社保,用糧食風險基金或籌措其他資金處理。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減征或免征3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屬市、縣(區)政府減免稅權限內的稅費要給予減免支持。政府和有關部門、社區要積極鼓勵和扶持國有糧食企業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安置富余人員。
(五)妥善處理企業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為企業深化改革和自主經營消除負擔。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前,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實行“新老劃斷”,在銷售中形成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彌補。對少數縣(區)價差虧損較大,難以用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的,經市級有關部門核實后,價差虧損實行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歸還。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要加強對糧食銷售和價差虧損掛帳的監管。陳化糧的管理、銷售、價差虧損仍按現行辦法解決。
(六)規范處理企業歷史財務掛帳,解除企業虧損掛帳包袱。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對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已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財力較好、有條件開始消化本金的縣(區),由縣(區)消化本金,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息;財力確有困難的縣(區),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利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財政負擔的利息,由預算單獨安排,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對1998年6月1日至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新發生的虧損,由市審計局牽頭按照上級的部署制定實施方案,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市農發行等部門配合,按實施方案組織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確認的各項政策性財務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帳,由各級政府統籌資金,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限期消化。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償還。
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次審計認定的政策性財務掛帳,以及本次審計后銷售老庫存和老庫存中陳化糧的價差虧損,全部從企業剝離,由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級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的政策性掛帳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一)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各級政府儲備糧油和調控市場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市、縣(區)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主經營糧油購銷業務所需資金,要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對改制后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在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的情況下,繼續給予支持;對具備收儲資格的糧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尤其是糧食經營量大、調控能力強、資產負債率低、經營效益好的糧食加工骨干企業,要在收購資金貸款上重點支持。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快信貸資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貸款風險控制為核心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加強與農業發展銀行的配合,自覺接受信貸監管,遵守信貸政策,嚴禁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多渠道籌集收購資金,各商業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六、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一)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倉儲運輸設施優勢和所享受的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帶頭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增加市場供應,絕不允許逆向操作,要在糧食收購上起主導作用,在糧食價格上起引導作用,在調控市場上起穩定平衡作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上起帶頭作用,在糧食宏觀調控中起載體作用。
(二)完善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標準。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由省糧食局會同省工商局規定糧食收購企業在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經營規模、檢驗儲存技術等方面應具備的條件的規定,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糧食收購方面應承擔的義務。
(三)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同時也要依法嚴格規范其經營活動,引導他們合法經營,維護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四)強化糧食批發和零售市場的管理。從事糧食批發和零售的企業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我市行政區域的糧食批發商、成品糧食加工或批發企業、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既要嚴格執行省政府制定的在正常情況下的庫存常量為月均銷售量的20%的規定,必要時,還要執行省政府對上述企業制定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限制。違者按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經市政府批準,各縣區要監督糧食批發和零售企業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糧食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穩定糧食市場價格。市級有關部門應定期監測并發布全市重要糧食品種的市場價格信息。
(五)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糧食經營者,包括收購、批發、加工、零售等都必須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制度,定期如實向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量報表。所有的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質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過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銷售中的衛生以及成品糧儲存中的衛生進行監督檢查。物價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流通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七、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各縣(區)不得擅自將包括耕地在內的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業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嚴禁在基本農田種樹、挖魚塘,禁止將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種植用途。在加大農業結構調整中,按照“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宜牧則牧”的原則,提高我市農業的綜合效益。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優化糧食區域布局。增強糧食生產科技儲備,改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條件。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和調控機制,確保全市糧食安全。當局部地區出現糧食供給短缺或農民“賣糧難”時,主要通過銷售或收購縣(區)級糧食儲備等方式進行調節;當較大范圍出現糧食供不應求或農民“賣糧難”時,經批準銷售或收購市級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控。按照國務院“各省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充實地方糧食儲備”的要求,我市地方糧食儲備建立6萬噸,各縣(區)的具體糧食儲備數量另行下達。
改進和完善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辦法。市糧食局為市級儲備糧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市級儲備糧的采購、存儲、輪換負總責。市財政局、市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進行監管。按照“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開、責任分明、高效靈活、調控有力、搞活增值、費用節省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市級儲備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規范。
(三)繼續實行市對縣(區)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糧食風險基金由縣(區)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用途之外的其他開支。
(四)按照大糧食、大市場、大流通的原則,搞活流通,保障市場供應。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縣(區)政府要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實行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實施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優質糧食產品和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
(五)加快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逐步實現依法管糧。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完善有關配套規章,依法規范糧食市場。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各部門的協調,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一)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要在市政府宏觀調控下,對本地區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完善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市、縣(區)長責任制。市長對全市糧食產需總量平衡和糧食安全負總責,其目標責任分解到縣(區)長。縣(區)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責任:一是高度重視發展糧食生產,保證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自給率,保障本區域糧食安全。二是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確保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合理確定對農民直接補貼的標準和方式,做好直接補貼工作的落實。三是搞好地方糧食總量平衡,按照互利互惠原則,鞏固和發展與產區已經建立的長期穩定的購銷合作關系,確保我市糧食的調入有穩定的糧源保障。四是管好各級儲備糧油,確保中央、省政府在攀的糧食數量真實、質量可靠,保證地方儲備糧油達到省政府要求的規模,保證地方儲備糧油適銷對路,品質優良,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五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禁止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規范糧食經營者的行為。六是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妥善解決歷史包袱,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社會安定。各縣(區)長應切實負起責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轄區糧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要追究領導責任。
(三)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切實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責,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人事、機構編制部門要落實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等問題。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管,對取得糧食收購市場準入許可證的企業要對其準入資格和證書進行定期審核。同時繼續做好軍糧、退耕(牧)還林(草)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工作,確保供應及時,質量合格。
(四)市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落實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財政部門要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監管。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審計部門要組織好對企業虧損的清理審計工作。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國土、國資、房管、稅務等部門要給予政策扶持,積極支持糧食企業改革。
(五)各縣(區)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周密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報市政府備案。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及時總結,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均以本意見為準。
二○○五年一月六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4〕13號)精神,結合我市糧食生產、需求和流通實際,特制定我市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思路和實施步驟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糧食安全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二)改革的總體目標: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提高糧食自給率;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依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加強糧食工作市長負責制下的縣(區)行政首長責任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糧食安全。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認真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
(四)改革的步驟和要求:全面規劃,整體推進,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深化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
(一)發展和規范多種市場主體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在總結我市2002年開始實施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制定、公布的收購市場準入條件,積極支持和鼓勵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依法入市收購糧食。
(二)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政府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必要時由市政府決定對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高銷售價格或最低收購價格。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繼續辦好城鄉集市貿易。積極鼓勵和支持各種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糧食流通活動和市場設施建設。抓好糧食批發市場建設,提升服務功能,引導糧食經營者入市交易。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城鄉集貿市場、糧油零售網點、放心糧油工程和超市等多種形式的糧食市場體系。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嚴禁以任何形式對糧食流通實行區域封鎖,建立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市內外相互統一的批發零售糧食市場。
三、建立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一)從2004年起,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直接補貼種糧農民的標準,按照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種糧農民獲得適當收益,有利于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有利于促進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并不斷深化和完善。
(二)直接補貼種糧農民的資金,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2004年的直接補貼資金占全市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的40%,以后年度按中央、省政府要求適當逐年增加。縣(區)糧食風險基金用于直接補貼后有缺口的,由市政府綜合平衡,調劑使用,如仍有缺口的,經縣(區)政府申請,由市政府向省財政廳申請借款解決,申請借款的縣(區)政府承擔還款責任。
(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組織并落實好直接補貼的各項工作,確保種糧農民得到實惠。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縣(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一)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實行政企分開,推進兼并重組,整合資源,消化歷史包袱,置換國有職工身份,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推行新的勞動用工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實行企業重組和組織結構創新。以現有倉儲設施為依托,改造和重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承擔中央及地方各級儲備糧經營管理和軍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為主的產權制度。各縣(區)政府要重視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組建和經營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可組建一個糧食購銷公司,承擔政府糧食儲備的主要任務,以此作為地方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主要手段。糧食購銷公司對其獨資和控股的糧食企業可以資產為紐帶,實行運營管理,可以實行租賃或承包經營。對現有小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制、改組、改造、兼并、重組或出售。
為了確保政府掌握調控糧食市場的基本載體,確保全市糧食安全,必須合理規劃儲備倉容布局,保持必要倉儲規模,嚴格現有糧油倉儲設施的管理,并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改善儲糧條件。在城區,利用國有獨資控股和參股方式,重點掌握一批糧食加工和糧食經營性企業,發展社會化糧食儲運體系、糧油精深加工和糧食產業化經營。
(三)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參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在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后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決不允許將經營性虧損轉由國家財政負擔。各縣(區)政府要切實落實責任主體和監管職責,采取各種積極有效措施規避此類企業的市場風險轉為政府財政風險。政府為調控糧油市場或委托企業代理各項糧油購銷政策性業務,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單獨列帳,封閉運行,分別由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四)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市、縣(區)所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2005年底前要完成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置換工作,解除國有職工的身份,解除國有職工與國有企業的勞動關系,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勞動用工、分配機制。縣(區)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要根據有關政策制訂明確的安置方案,經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當地政府批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安置離退休職工等所需資金有缺口的,按管理級次,分別由市、縣(區)政府統籌考慮,采取多渠道解決。一是由市、縣(區)政府多渠道籌集;二是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處置企業劃撥土地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經政府批準,其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優先用于安置職工;三是可以在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總額內按審批額度安排部分資金;四是欠交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費用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其職工可以先移交社保,用糧食風險基金或籌措其他資金處理。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減征或免征3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屬市、縣(區)政府減免稅權限內的稅費要給予減免支持。政府和有關部門、社區要積極鼓勵和扶持國有糧食企業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安置富余人員。
(五)妥善處理企業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為企業深化改革和自主經營消除負擔。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前,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實行“新老劃斷”,在銷售中形成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彌補。對少數縣(區)價差虧損較大,難以用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的,經市級有關部門核實后,價差虧損實行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歸還。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要加強對糧食銷售和價差虧損掛帳的監管。陳化糧的管理、銷售、價差虧損仍按現行辦法解決。
(六)規范處理企業歷史財務掛帳,解除企業虧損掛帳包袱。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對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已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財力較好、有條件開始消化本金的縣(區),由縣(區)消化本金,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息;財力確有困難的縣(區),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利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財政負擔的利息,由預算單獨安排,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對1998年6月1日至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新發生的虧損,由市審計局牽頭按照上級的部署制定實施方案,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市農發行等部門配合,按實施方案組織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確認的各項政策性財務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帳,由各級政府統籌資金,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限期消化。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償還。
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次審計認定的政策性財務掛帳,以及本次審計后銷售老庫存和老庫存中陳化糧的價差虧損,全部從企業剝離,由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級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的政策性掛帳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一)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各級政府儲備糧油和調控市場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市、縣(區)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主經營糧油購銷業務所需資金,要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對改制后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在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的情況下,繼續給予支持;對具備收儲資格的糧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尤其是糧食經營量大、調控能力強、資產負債率低、經營效益好的糧食加工骨干企業,要在收購資金貸款上重點支持。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快信貸資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貸款風險控制為核心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要加強與農業發展銀行的配合,自覺接受信貸監管,遵守信貸政策,嚴禁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多渠道籌集收購資金,各商業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六、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一)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倉儲運輸設施優勢和所享受的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帶頭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增加市場供應,絕不允許逆向操作,要在糧食收購上起主導作用,在糧食價格上起引導作用,在調控市場上起穩定平衡作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上起帶頭作用,在糧食宏觀調控中起載體作用。
(二)完善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標準。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由省糧食局會同省工商局規定糧食收購企業在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經營規模、檢驗儲存技術等方面應具備的條件的規定,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糧食收購方面應承擔的義務。
(三)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同時也要依法嚴格規范其經營活動,引導他們合法經營,維護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四)強化糧食批發和零售市場的管理。從事糧食批發和零售的企業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我市行政區域的糧食批發商、成品糧食加工或批發企業、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既要嚴格執行省政府制定的在正常情況下的庫存常量為月均銷售量的20%的規定,必要時,還要執行省政府對上述企業制定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限制。違者按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經市政府批準,各縣區要監督糧食批發和零售企業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糧食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穩定糧食市場價格。市級有關部門應定期監測并發布全市重要糧食品種的市場價格信息。
(五)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糧食經營者,包括收購、批發、加工、零售等都必須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制度,定期如實向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量報表。所有的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質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過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銷售中的衛生以及成品糧儲存中的衛生進行監督檢查。物價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流通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七、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各縣(區)不得擅自將包括耕地在內的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業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嚴禁在基本農田種樹、挖魚塘,禁止將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種植用途。在加大農業結構調整中,按照“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宜牧則牧”的原則,提高我市農業的綜合效益。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優化糧食區域布局。增強糧食生產科技儲備,改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條件。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和調控機制,確保全市糧食安全。當局部地區出現糧食供給短缺或農民“賣糧難”時,主要通過銷售或收購縣(區)級糧食儲備等方式進行調節;當較大范圍出現糧食供不應求或農民“賣糧難”時,經批準銷售或收購市級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控。按照國務院“各省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充實地方糧食儲備”的要求,我市地方糧食儲備建立6萬噸,各縣(區)的具體糧食儲備數量另行下達。
改進和完善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辦法。市糧食局為市級儲備糧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市級儲備糧的采購、存儲、輪換負總責。市財政局、市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進行監管。按照“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開、責任分明、高效靈活、調控有力、搞活增值、費用節省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市級儲備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規范。
(三)繼續實行市對縣(區)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糧食風險基金由縣(區)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用途之外的其他開支。
(四)按照大糧食、大市場、大流通的原則,搞活流通,保障市場供應。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縣(區)政府要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實行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實施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優質糧食產品和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
(五)加快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逐步實現依法管糧。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完善有關配套規章,依法規范糧食市場。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各部門的協調,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一)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要在市政府宏觀調控下,對本地區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完善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市、縣(區)長責任制。市長對全市糧食產需總量平衡和糧食安全負總責,其目標責任分解到縣(區)長。縣(區)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責任:一是高度重視發展糧食生產,保證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自給率,保障本區域糧食安全。二是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確保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合理確定對農民直接補貼的標準和方式,做好直接補貼工作的落實。三是搞好地方糧食總量平衡,按照互利互惠原則,鞏固和發展與產區已經建立的長期穩定的購銷合作關系,確保我市糧食的調入有穩定的糧源保障。四是管好各級儲備糧油,確保中央、省政府在攀的糧食數量真實、質量可靠,保證地方儲備糧油達到省政府要求的規模,保證地方儲備糧油適銷對路,品質優良,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五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禁止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規范糧食經營者的行為。六是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妥善解決歷史包袱,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社會安定。各縣(區)長應切實負起責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轄區糧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要追究領導責任。
(三)穩定和加強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機構和人員,切實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責,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人事、機構編制部門要落實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等問題。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管,對取得糧食收購市場準入許可證的企業要對其準入資格和證書進行定期審核。同時繼續做好軍糧、退耕(牧)還林(草)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工作,確保供應及時,質量合格。
(四)市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落實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財政部門要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足額到位和使用監管。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審計部門要組織好對企業虧損的清理審計工作。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國土、國資、房管、稅務等部門要給予政策扶持,積極支持糧食企業改革。
(五)各縣(區)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周密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報市政府備案。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及時總結,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均以本意見為準。
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