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6〕30號) 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推動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劑等重點食品生產企業完善追溯體系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白酒生產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指導意見》(食藥監食監一〔2015〕194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指導意見》(食藥監食監一〔2015〕280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用油生產監管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一〔2015〕133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管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一〔2016〕96號)等文件和省局《關于印發2016年食品生產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精神,各地要認真督促指導行政區域內相關生產企業依法認真落實產品追溯主體責任。
二、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原輔料購進、生產過程、產品檢驗和銷售去向等如實記錄,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原則上,食品生產企業均應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體系。不具備信息化條件的生產企業,可采用紙質記錄等實現可追溯。紙質記錄保存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地要認真結合實際,既要指導幫助企業進一步完善追溯體系建設,又要對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沒有建立追溯體系、追溯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特別是出現不真實信息或信息滅失的,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肅處理。
四、省局已在云南省食品安全監管網上搭建了追溯信息平臺,各地應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體系,為監管部門提供數據支持,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數據共享,為公眾提供信息查詢。
五、請各地于11月30日前將白酒等重點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施情況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