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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2019-10-28 682
核心提示: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農業農村部、市政府相繼出臺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建立黑名單制度等方面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農業農村部、市政府相繼出臺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建立“黑名單”制度等方面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建立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檔案的通知》(農辦質〔2017〕3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通過深化信用信息共享與運用,推動政務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 信用管理,完善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進一步提升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提高農資和農產品安全監管效能,維護公眾的生命健康權和知情權,不斷提升公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信用價值的獲得感,推進本市創建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市工作。
 
  《上海市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共十七條,包括目的意義、管理主體、管理范圍、適用對象、嚴重失信的情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程序、監管措施、責任落實等內容。
 
  二、主要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要求“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
 
  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建立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檔案的通知》(農辦質〔2017〕30號)指出,建立健全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檔案,是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首要基礎,目的是要求生產經營主體公布其基本信息和質量安全相關信息,健全內部管控制度,公開質量安全承諾,全面落實主體責任,有效規避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不對稱,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通過建立主體信用檔案和評價機制,實施分級分類管理,進而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效能。
 
  4.《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九條提出,本市建立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制度。對因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關限制措施和重點監控措施,向社會公布。
 
  5.《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嚴重失信名單)指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對失信情況特別嚴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名錄,依法采取不予注冊登記等市場禁入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取消資質認定、吊銷營業執照等市場強制退出措施。
 
  三、條文釋義
 
  1.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概念:指對嚴重違反農資和農產品法律法規和規章,經農業部門依法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采取公開曝光、重點監管和失信懲戒等措施,促使其糾正違法行為、增強守法意識。
 
  2.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原則: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教育。
 
  3.適用范圍:在本市從事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畜禽屠宰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殖大戶等生產經營者。
 
  4.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
 
  (1)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
 
  (2)生產銷售假劣農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證生產銷售農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通過欺騙、賄賂、隱瞞真實情況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農資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品登記證等資質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上述資質文件的;
 
  (5)被吊銷或撤銷農資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品登記證等資質文件的;
 
  (6)生產銷售含有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獸藥、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用農產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7)生產銷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8)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領域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5.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程序:
 
  (1)信息采集。各級農業執法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收集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失信信息。
 
  (2)事先告知。在發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前,農業執法部門向當事人發放《上海市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事先告知書》,聽取并如實記錄其陳述申辯。
 
  (3)討論審定。農業執法部門填寫《上海市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報送與審核表》和《上海市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公示信息表》,連同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相關案卷材料復印件等一并報送區農委,經區農委審核后報市農委審定。
 
  (4)名單公開。對決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在市農委政務網上予以公布。名單公布期限為2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5)后續管理。公布期限屆滿,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公告欄中的信息轉入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數據庫,供社會查詢。
 
  6.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管理措施:
 
  (1)按屬地管理原則,各級農業執法部門對其進行重點監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和抽查比例。
 
  (2)取消評先選優資格和相關財政扶持項目申報資格。
 
  (3)建議相關部門不將其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或重大活動服務提供商。
 
  (4)定期向當地農業執法部門報告農資和農產品生產經營情況。
 
  7.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8年11月8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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