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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樹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榆政發[2007]52號)

   2011-04-20 46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切實搞好我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保證完成建設任務和長期發揮效益,使農民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切實搞好我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保證完成建設任務和長期發揮效益,使農民長期飲用安全水。根據國家發改委、水利部頒布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范圍,是解決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和水質不達標的農村不安全飲水問題。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工程建設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具體負責工程建設的招投標、開工等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設期間的工程質量、資金管理與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榆樹市人民政府市長是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第一責任人,項目區鄉鎮主要負責人為本項目區工程建設管理第一責任人,在建設單位的指導下,負責本鄉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申報和審批參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執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等工作,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聯合上報。

  第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在科學確定飲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滿足用戶對水質、水量的要求,按照技術可行、造價合理、操作簡便的要求,優選方案。

  第三章 施工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

  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分解任務,簽訂責任狀。鄉鎮要與項目村、屯簽訂責任狀。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施工,必須依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和項目計劃組織實施。經審批的可研報告、實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逐級上報變更計劃,經審批部門同意批準后,方可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十條

  嚴格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公示制。將項目實施解決人數、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金額、資金來源、實施期限、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建后管理情況等向受益群眾公示。工程建設地點設公示牌,管道沿途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四制”??偼顿Y50萬元以上的單項工程建設,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工程參照“四制”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工程的建設管理,組織受益群眾采取投工投勞的辦法,完成管網土方的開挖和回填,并負責建后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保證施工質量,按圖施工,填寫施工日志,按照工程進度記錄施工情況。對隱蔽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必須經監理人員現場驗收,上道工序檢驗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工程材料、設備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能用于工程建設。工程完工后,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及相關專業驗收規程及時驗收。

  第四章 設備及材料采購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所需的主要設備、材料,實行政府統一采購。

  第十四條

  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后,中標單位持中標通知書與建設單位簽定供貨合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材料和設備送至指定的地點。

  第十五條

  主要設備、材料送達到工程建設地點后,建設單位和項目區鄉鎮對貨物的數量及規格查收,并在供貨清單上簽字。由監理抽檢或驗收,檢測為不合格產品的,不得使用,終止合同,取消該中標單位的供貨資格。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由國家專項資金、地方財政配套和受益群眾自籌資金共同組成。鼓勵多方參與,吸引民營資本,以解決投資不足,建立和完善農村飲水多元化籌融資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專項資金必須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主體建設。市財政部門按上級下達的資金計劃全額劃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專戶。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向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建設單位組織初驗。重點對建設任務、工程質量、資金使用、計劃執行等內容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寫“榆樹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卡”,提出驗收意見。驗收卡和驗收意見等資料由市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管理辦公室存檔。

  第二十條

  成立驗收工作組,以自然屯為單位進行驗收,每個被驗收單位有不少于3名受益村民代表簽字。

  第二十一條

  在初驗合格的基礎上,由建設單位、發展和改革部門向長春市水利局、發改委報送《初驗報告》,申請市級驗收。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管理實行獎懲,驗收結果將作為工程建設管理獎懲的依據。對組織有利、建設速度快的鄉鎮,給予獎勵;對未按計劃實施、進度緩慢、質量不合格、完不成任務的鄉鎮,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直至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建后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及時辦理項目移交手續,交給項目區鄉鎮管理。明晰產權,落實管理主體,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四條

  對農村供水工程,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管理??赏ㄟ^租賃、承包、轉讓、成立農民用水協會等多種形式進行管理。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形成以水養水、良性循環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五條

  項目區鄉鎮、村屯負責工程設施的保護。對工程構筑物、管道、泵房等劃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影響供水安全的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動、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

  工程運行管理要建立安全生產制度、設備操作規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管理人員要定期對水源井、供水構筑物、管道等設施進行養護。對機電設備經常保養,做到季度小修、年度大修,確保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第二十七條

  加強水源地保護,劃定水源保護區,設置明顯的標志和保護告示,在水源周圍50米范圍內,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不得堆放垃圾和圈養家畜,不得有其他對水源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第二十八條

  工程管理人員需持有縣級以上疾控中心頒發的健康證上崗,并建立健康檔案,每年不少于一次體檢,有傳染病的立即調離崗位。

  第二十九條

  工程管理人員應主動接受水利、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確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第三十條

  水費實行計量收費。執行月抄表收費制度。嚴禁用水戶擅自改動、拆除計量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根據工程特點,合理確定水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水利 飲水安全 工程建設 管理規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檢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長春拖拉機制造廠發動機廠,榆樹火車站,長春榆樹高級中學。

  榆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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