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重慶市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根據《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第二條,衛生健康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的權限。
二、衛生健康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第四條,重慶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三、什么是不予處罰,以及哪些情形不予處罰?
根據《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第九條,不予處罰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予行政處罰。
如果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七)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四、什么是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哪些情形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根據《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第十條,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少的罰款數額;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范圍以下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少的罰款數額。
如果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或者被誘騙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九)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五、什么是從重處罰,以及哪些情形會從重處罰?
根據《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為嚴厲的處罰種類和接近上限的罰款數額。
如果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六、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辦理時限是多少?
根據《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時間,應當報請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如果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需要延長辦案時間,應當提請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七、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根據《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如果當事人認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違法違規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
關聯法規: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衛發〔202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