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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吉林省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的通知 (吉糧法〔2022〕13號)

   2022-05-01 704
核心提示:本制度主要規范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糧食流通行政處罰中,做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裁量標準。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各市(州)、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全省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省局起草了《吉林省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2月23日

吉林省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糧食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吉林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糧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規范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糧食流通行政處罰中,做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裁量標準。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條 全省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制度,并依照《吉林省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報上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備案,并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后施行。

第四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并處再做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六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一般處罰適用、減輕或者從輕處罰適用、從重處罰適用。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進行的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幅度中選擇較輕的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幅度中選擇較重的處罰。

第八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十一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行使糧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并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能立即改正的應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改變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實施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不相當;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執法機構應當每半年對本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制度和《吉林省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主動糾正。

第十八條 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本部門內設行政執法機構以及對本系統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情況進行執法監督,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本制度與新頒布或修改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吉林省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docx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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