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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政策解讀

   2024-11-26 436
核心提示:2023年8月,省市場監管局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號)要求,印發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處罰等裁量權基準,共5大類791項。2024年,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對《基準》進行修訂,形成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以下簡稱《基準(2024年版)》)。

一、修訂背景

2023年8月,省市場監管局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號)要求,印發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處罰等裁量權基準,共5大類791項。2024年,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對《基準》進行修訂,形成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以下簡稱《基準(2024年版)》)。

二、修訂依據

根據《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冀市監規〔2023〕1號)等規定,結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修訂。

三、修訂過程

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要求,面向各市局、省局機關各處室以及社會公眾征求了意見,期間共收集意見5條,均采納或者溝通一致,并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2024年11月7日經省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的《基準((2024年版))》共5大類803項。其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709項、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24項、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46項、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2項、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2項。

(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5類基準中的主要內容,此次修訂由697項調整為709項,涉及法律法規規章142部。主要修訂內容有:一是增加了新實施的《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等6部部門規章16項行政處罰事項。二是刪除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項行政處罰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項行政處罰事項。三是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等8部法律法規規章中51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情形等內容。

(二)關于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修訂后的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共24項,數量上沒有變化,主要是對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子項“食品銷售經營許可核發”中增加了相關依據,即《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津市場監管規〔2023〕2號)。

(三)關于其他類行政裁量權基準。此次修訂未對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進行調整。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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