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已經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12日
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線上接受互聯網平臺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臺要求提供平臺網約服務,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本規定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是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暢通有效的溝通機制,聽取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意見,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依法合規用工、參加社會保險等,并開展勞動保障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網約車駕駛員、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勞動權益保障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網約配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按照規定做好家政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創業創新創造,營造關心、尊重、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氛圍。
對工作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合激勵懲戒機制,完善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受理處置涉及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投訴、申訴,約談、警示、查處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
第六條 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訴訟與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相銜接的工作制度,與行政機關、工會、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多元化解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工作。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相銜接的工作制度。
人民檢察院在履職辦案中,發現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可以依法通過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開展法律監督。
第八條 工會幫助和指導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規范建立工會組織,建立健全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等制度,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與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民主管理。
工會與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加強勞動糾紛事前預防和協商解決,對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事項及時溝通、協商。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九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依規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平臺企業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自應承擔的用工責任,或者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簽訂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專項協議。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多個平臺就業的,安排工作任務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承擔其相對應的用工責任。
第十條 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訂立其他書面協議等方式規避訂立勞動合同,減損勞動者權益。
第十一條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訂立書面協議,可以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注冊平臺個人賬戶時或者在執行工作任務前訂立。
第十二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委托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作為第三方,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協商訂立三方書面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其受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委托承擔的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職責。
訂立三方書面協議,不改變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承擔的用工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得違法設置性別、民族、年齡等歧視性條件,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違法限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多個平臺就業。
第十四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科學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防止過度勞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身體健康。
第十五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以及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在制定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時,應當聽取工會或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制定考核辦法、合理設置抽成比例,按時足額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不得設置侵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考核指標。
鼓勵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建立獎補措施,增加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惡劣天氣、夜間等情形下工作的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八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根據情況開展心理疏導。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根據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需要,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相關從業資格證件進行查驗,為其配備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和騎行保護裝備等。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教育、應急演練;在突發事件、惡劣天氣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語音提示、暫停派單等方式預防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九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按照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主選擇在戶籍地、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鼓勵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或者購買人身意外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探索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推動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參保范圍。
第二十條 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照社會救助法律法規給予臨時救助。
第二十一條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訴機制,暢通線上和線下溝通渠道,及時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訴進行協商處理。
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機制,及時對客戶投訴進行調查核實,甄別惡意投訴,客觀公正處理。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有條件的,應當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上門服務、交通工具臨時停放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關于《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的說明
——2025年5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王煒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目前國家和省級層面尚未出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專門立法。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地方立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堅實制度保障,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二是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新業態蓬勃興起,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在推動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需求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工作也面臨用工責任需明確、社會保障需完善等問題,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規范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的用工行為,切實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推動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二、立法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省政府報送了《規定(草案)》(送審稿)。省司法廳承辦后,組織赴滁州、馬鞍山等地開展立法調研,書面征求各市、省直管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公開征集公眾意見,并對分歧意見反復協調論證,在此基礎上審核修改形成了《規定(草案)》。2025年4月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草案)》。
三、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20條,不設章節,主要內容為:
一是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概念范圍。參考國家部委文件,確定本規定所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為“線上接受互聯網平臺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臺要求提供平臺網約服務,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第二條)。
二是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職責。規定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分別明確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責任(第三條至第六條)。
三是規定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的用工責任。規定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用工責任,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書面協議;委托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不改變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承擔的用工責任(第七條至第十條)。
四是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明確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應當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取勞動報酬、職業技能培訓和等級認定、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等權益(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此外,規定了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責任條款和法律責任指引條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規定(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并審議。
關于《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7月1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辛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7月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了《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總體表示贊成,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后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分組會議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9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營造關愛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氛圍
審議中,有些組成人員對修改稿第三條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具有普遍性,不需要作出規定;建議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有與其他勞動者同等獲得榮譽表彰的權益。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一樣,應該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尊重和支持,獲得職業認同感、榮譽感,對此作出規定是必要的。據此,建議對修改稿第三條進行修改,規定全社會應當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創業創新創造,營造關心、尊重、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氛圍;對工作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表決稿第四條)。
二、關于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的責任
有些組成人員建議,關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身心健康,防止過度勞動,根據情況開展心理疏導;對企業制定考核辦法、設置抽成比例進一步規范;完善企業應急預案相關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就企業相關責任作如下修改:一是規定科學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防止過度勞動,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表決稿第十四條);二是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制定考核辦法、合理設置抽成比例(表決稿第十六條第一款);三是規定根據情況開展心理疏導;就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教育、應急演練(表決稿第十八條)。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范圍、界定勞動關系的標準、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的規范、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監管等方面提出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目前處于探索階段,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范圍與國家現行政策保持一致為宜;勞動關系如何界定,國家層面已有規范;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等,國家政策明確,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于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已有具體規定。因此,對于上述方面,本法規以不作規范為宜。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對于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后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