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于糧食生產儲備相關文件精神和長發〔2009〕1號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望城縣和寧鄉縣要加快建立縣級儲備”的規定,為加強對寧鄉縣縣級儲備糧(以下簡稱縣儲糧)的管理,有效發揮縣儲糧在糧食應急供應、穩定糧食市場中的作用,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從事和參與縣儲糧收儲輪換活動和監督管理的企業和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儲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儲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儲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應得急,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二章 縣級儲備糧的建立
第四條 縣儲糧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糧權屬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條 縣儲糧儲存規模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糧食供應等情況分年決定,指定湖南省橫市糧食儲備庫承儲(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儲存品種為早秈稻,質量標準為國標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六條 縣儲糧的收購價格,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根據入庫時市場糧食價格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 承儲企業負責縣儲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出庫,與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簽訂縣儲糧承儲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八條 承儲企業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數量、品種和質量標準組織新糧入庫,入庫完成后,要及時向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申請驗收,驗收合格才能確定為縣儲糧,享受縣儲糧利息、費用補貼。
第九條 縣農發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縣儲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儲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條 承儲企業對縣儲糧要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確保縣儲糧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和帳實相符。承儲企業不得將縣儲糧與其他糧食混合儲存、混合經營。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縣儲糧防火、防盜、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建立健全糧情檢測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糧情檢測儀器。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要對縣儲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儲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方面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向縣糧食局報告。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縣儲糧數量,不得在縣儲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陳代新,不得擅自串換縣儲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儲糧陳化、霉變。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縣儲糧對外進行擔保、抵押或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五條 因儲存管理不善造成的縣儲糧非正常損耗(失),由承儲企業負責。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十六條 縣糧食局要建立和完善縣儲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需要動用縣儲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儲糧的建議。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儲糧:
㈠全縣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㈡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㈢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動用縣儲糧,由縣糧食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發行組織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縣儲糧的動用命令。
第五章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條 縣儲糧三年輪換一次。輪換應當遵循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先進先出、均衡輪換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輪換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根據糧食市場行情擬定輪換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要根據縣儲糧輪換出庫的時間規定,及時有效地組織糧食出庫,確保出庫按時完成,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出庫的,縣財政不再承擔利息和保管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儲糧輪換采取先銷后補的方式進行,輪空期一般為4個月,承儲企業必須按規定時間完成補庫任務。因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空庫時間的,承儲企業必須提前報請縣糧食局和縣財政局批準。
第六章 縣級儲備糧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縣儲糧的收購費用、保管費用、正常損耗(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非抗力損失、輪換費用、動用價差損失和貸款利息由縣財政承擔,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縣儲糧的費用標準參照執行省級儲備糧費用標準。費用補貼后,縣財政不承擔承儲企業任何虧損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儲糧的收購費用實行定額包干,每百公斤縣儲糧(原糧下同)收購費用4元,在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對縣級儲備糧驗收合格后一個季度內一次性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二十七條 縣儲糧的保管費用實行定額包干,每百公斤每年保管費用6元,由縣財政局按季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二十八條 縣儲糧的貸款利息由縣農發行根據國家規定按月向承儲企業收取,縣財政局按縣農發行實收利息按季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二十九條 縣儲糧的正常損耗實行定額管理。保管時間在半年以內(含半年)不得超過0.65%,保管時間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過1.2%,保管時間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庫,不得超過1.75%,調運損耗0.3%。出庫后,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核定,核定后的正常損耗由縣財政承擔,超過正常損耗的,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三十條 非抗力因素造成縣儲糧的損失,承儲企業要在24小時內向縣糧食局、縣財政局報告,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核實后的損失由縣財政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儲糧的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按照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核定的輪換數量,每百公斤輪換費用14元。糧食輪入補庫驗收后,由縣財政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三十二條 縣儲糧動用的價差損失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核定,由縣財政承擔。如動用發生收益,收益全額上繳縣財政。
第七章 縣級儲備糧的監管
第三十三條 縣糧食局負責對縣儲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及出入庫實施監督檢查;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儲糧的利息、費用等各項補貼,保證按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縣儲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縣農發行負責縣儲糧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積極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儲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破壞縣儲糧的倉庫設施,不得侵占、哄搶、損毀縣儲糧,違者由執法執紀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按職責范圍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或給予資金信貸制裁,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