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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意見(新政發[2005]54號)

   2010-10-29 522
核心提示:  為加強糧食流通管理,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和保障糧食安全,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

  為加強糧食流通管理,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和保障糧食安全,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積極推進依法管糧,切實落實糧食工作專員、州(市)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各地按照糧食工作專員、州(市)長負責制的要求,負責本地區糧食的總量平衡和本地、州(市)級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各級發展改革、糧食、工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條例》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抓好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二、鼓勵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所有糧食經營者都必須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承擔《條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利。

  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一)或(二)條件之一: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并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資金籌措能力;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500噸以上完好的糧食倉儲設施;

  3、具備國家糧食收購質量標準規定項目的檢驗儀器和檢驗人員,具備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量工具,具備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員。

  (二)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籌措經營資金5萬元以上的能力;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50噸以上完好的糧食倉儲設施;

  3、具備質量檢驗的簡單儀器和感官檢驗能力,具備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量工具。

  四、最高、最低庫存量的確定。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最高、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具體標準為:歉年最高庫存量不高于購進量的20%,豐年最低庫存量不低于購進量的10%。

  五、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自治區及各地、州(市)都要建立糧食監測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糧食局會同農業、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負責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建立糧食供需抽查制度,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自治區糧食應急預案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啟動全區糧食應急預案,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服從自治區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的糧食監測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六、加強宏觀調控。繼續貫徹自治區“區內糧食自給平衡略有節余”的方針,確保糧食種植面積和產量,尤其是保證小麥面積和產量,糧食品種要適應市場需要。建立健全自治區區級和地、州、市級糧食儲備制度,自治區級糧食儲備要保證不低于6億公斤,而且要布局合理,相對集中,便于調控。烏魯木齊、克拉瑪依等銷區要建立不少于當地3個月銷量規模的地、州(市)級儲備,其它地、州(市)也要建立必要的糧食儲備,其他地州(市)也要建立必要的糧食儲備。加強儲備糧的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合格。

  七、加強糧食行政管理工作。實施《條例》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增加,工作任務加重,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條例》要求,強化糧食行政管理體系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加強糧食行政機構建設,充實人員,使之與管理職責相適應。已列為事業單位的糧食局,行使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凡糧食局已合并到其它部門的,均要內設相應工作機構,配備必需的工作人員,并明確一位領導專門分管糧食工作。

  八、加強監督檢查和社會糧食統計工作。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監督檢查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管理、衛生、價格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監督檢查糧食流通活動中的相關工作。

  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九、監察部門要對《條例》和本意見的執法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本《意見》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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