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2010年11月29日以“署授食字第0991302917號令”發布的錠狀膠囊狀維生素礦物質類食品的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將于2012年4月30日實施,以完成產品制造的日期為準。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于包裝容器外表的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內容:
一、“營養標示”的標題。
二、各項維生素的含量。
三、各項礦物質的含量。
四、廠商自愿標示的其它成分含量。
第 三 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它成分含量標示的方式:應以每顆(或錠、粒)為單位標示含量,并加注該產品每包裝所含的顆(或錠、粒)數及每顆(或錠、粒)所提供每日基準值百分比;對未訂定每日基準值的成分,應于每日基準值百分比處加注“*”符號,并注明“*基準值尚未訂定”字樣。
第 四 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它成分的含量標示應以公制單位表示;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應另加注以國際單位(IU)的含量標示。
第 五 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的每日基準值(參考“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2002年修正))如下表:
維生素A | 700微克 |
維生素B1 | 1.3毫克 |
維生素B2 | 1.5毫克 |
維生素B6 | 1.4毫克 |
維生素B12 | 2.4微克 |
維生素C | 100毫克 |
維生素D | 5微克 |
維生素E | 12毫克 |
煙堿素 | 17毫克 |
葉酸 | 400微克 |
泛酸 | 5毫克 |
生物素 | 30微克 |
膽素 | 450毫克 |
鈣 | 1200毫克 |
磷 | 1000毫克 |
鐵 | 15毫克 |
碘 | 130微克 |
鎂 | 380毫克 |
鋅 | 15毫克 |
氟 | 3毫克 |
硒 | 50微克 |
備注:“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2002年修正),如有修正,依修正的發布令為準。
第 六 條
數據修整方式:每包裝所含的顆(或錠、粒)數、每日基準值百分比以整數表示;維生素、礦物質及其它成分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第 七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的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基準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 八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需于明顯處加注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之警語。
第 九 條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范”不適用于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
第 十 條
本標準自2012年4月30日施行。
詳情見: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29/ch08/type1/gov70/num27/OEg.pdf
日期:2012-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