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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發博“吐槽”餐廳,被商家起訴賠償9萬元?

   2024-06-05 上海普陀法院微信號吳文俊421
核心提示:網友根據大眾點評評論區圖片,在微博發布文章“吐槽”某餐廳“辣眼睛”“不配”“雷”,被餐廳以“損害名譽權”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網友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9萬余元,人民法院會支持嗎?……(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網友根據大眾點評評論區圖片
 
  在微博發布文章“吐槽”某餐廳
 
  “辣眼睛”“不配”“雷”
 
  被餐廳以“損害名譽權”為由訴至人民法院
 
  要求網友公開道歉
 
  并賠償經濟損失9萬余元
 
  人民法院會支持嗎?
 
  案情回顧
 
  “辣眼睛!人均1000的店,內飾居然用的是淘寶地攤貨!”
 
  “紫蘇一毛錢一張,還用這么不新鮮的,甚至不泡水”
 
  “用盒馬特價99元1.8L的清酒,還不如喝料酒!”
 
  朱某經營著一家平價日料店,某日在大眾點評推薦區刷到“某預約制日料餐廳”(以下簡稱某餐廳)后,在微博上發文“吐槽”該餐廳店面裝修材料低端、餐具廉價、食材不新鮮、菜品賣相差等等,并配上大眾點評評論區其他顧客上傳的圖片和評論截圖。該文章發布后,獲2240次轉發、8270次點贊、587條評論。
 
  某餐廳經營者看到該文章后,認為朱某從未到店就餐消費,文章內容均為杜撰,屬于嚴重失實,且朱某自身經營日料店,通過惡意評價來打擊競爭對手,導致其餐廳名譽受損、客人流失、經營受損,于是將朱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刪除文章、在社交平臺公開賠禮道歉,并依據每月平均營業額賠償原告損失9萬余元。
 
  被告朱某辯稱,其微博內容是對真實圖片所呈現的裝修、用料、食物擺盤的評價,使用的是網絡語言,不存在侮辱、誹謗行為;發布的微博圖片也對原告店鋪介紹頁做了馬賽克處理,該條微博后來設置為僅粉絲可見,且在本案訴訟前刪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經營店鋪的經營損失與被告發布微博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被告評價是基于真實照片的基礎上,并未捏造虛構事實,不存侮辱、誹謗的行為;第二,被告雖自營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費顯著低于原告的人均消費標準,不具有因競爭關系而發布相關言論的主觀動機;第三,原告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被告行為與原告經營收入減少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朱某未侵害某公司的名譽權,故對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一、評價是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正常途徑
 
  信息化時代,網絡平臺正在重構消費者的消費觀與消費習慣。不少消費者在消費前都會選擇通過大眾點評、小紅書、微博等網絡平臺搜索評價和推薦,并在消費后對商家進行點評,其中既包括正面的稱贊,也包括負面的批評,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正常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而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好的評價能夠為商家帶來源源不斷的流量,合理的“差評”也能促進商家改進服務與產品質量,實現消費者對經營者的自主制衡,從而保障自身權益,促使市場良性發展。
 
  二、惡意差評需承擔名譽侵權責任
 
  消費者有對商家的產品和服務作出差評的權利,但如果在評價中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言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了商家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給商家造成損失的,也需要承擔侵權行為引發的法律后果。實踐中,存在“同行差評人”“職業差評人”群體,通過在網絡平臺上虛構事實、惡意侮辱、詆毀商家來達到打壓競爭對手或索取金錢的目的,不僅構成民事侵權,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21條關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規定,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三、商家對公眾評價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商家作為經營者從事市場經營,應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對此予以必要的容忍。本案中,朱某雖然未曾實際到店消費,但其評價所使用的是其他顧客拍攝的真實照片,其發布的內容是基于個人的從業經驗及社會公眾認知,認為某餐廳人均價格與服務不相匹配的意見表達,并未捏造、虛構事實,也沒有打壓競爭對手的主觀惡意。對此,商家應當虛心接受消費者的建議和批評,努力提升自己的產品質量與服務水平,而不是一味苛求正面評價。
 
  供稿部門  |  民事審判庭



日期:2024-06-05
 
標簽: 餐廳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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