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內蒙古地區出口螺旋藻制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生產加工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增強國家級出口螺旋藻質量安全示范區的示范帶動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結合轄區出口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地區出口螺旋藻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
第三條 內蒙古檢驗檢疫局根據出口螺旋藻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安全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等方面的達標情況,按照三種類別對出口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章 出口螺旋藻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
第四條 對獲得國家認監委頒發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并在證明有效期內的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分類,評定條件如下:
一、安全衛生質量管理體系
(一) 評定條件
1、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之下,最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安全衛生質量事故及違規違法行為;
2、出口企業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質量管理體系》(ISO9000)等建立安全衛生質量管理體系通過認證并有效實施。
3、建立完善的養殖基地管理制度,并在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4、建立包含企業質量分析、風險監控、風險信息搜集、產品檢驗數據統計分析等內容的出口食品風險管理制度。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其中第四項沒有達到,其他三項必須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二、人員技術條件
(一)評定條件
1、有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特點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食品相關專業的中專或以上畢業學歷和熟練工人的人數占全廠總人數的50%或者以上;
2、有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特點相適應的中專或以上學歷的、接受過相關專業培訓的、具備資格的檢驗人員,能夠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檢驗操作規范,檢驗結果準確、真實;
3、HACCP體系CCP(關鍵控制點)點監控人員、ISO9000內審人員等經過培訓考核具備能力,出口貨物現場檢驗檢疫人員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第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三、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控制
(一)評定條件
1、對生產加工過程關鍵工序加以識別并有效控制;
2、熱烘干設備、包裝設備性能優良、工作穩定。
3、關鍵控制點和安全衛生指標始終處于受控狀態,記錄完整、真實、準確、規范。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四、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
(一)評定條件
1、最近兩年來的出口產品沒有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有效投訴、扣壓、退貨或索賠;
2、最近兩年,出口產品經檢驗沒有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而被判定為不合格。
3、對原料、半成品、成品安全風險進行監控。
(二)評定結論
A類:全部達到;
B類:條件中有一項沒有完全達到,其他全部達到;
C類:上述兩類以外的。
第五條 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評定結論對出口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分類:
一類企業:安全衛生質量管理體系、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四個方面的評定為A類(AAAA);
二類企業:安全衛生質量管理體系、人員技術條件、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控制和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四個方面只有一項評定為B類,其余均評定為A類(AAAB);
三類企業:上述兩類以外的。
第六條 內蒙古檢驗檢疫局主管對內蒙古地區出口螺旋藻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管理,各出口螺旋藻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出口螺旋藻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程序為:
一、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按照本辦法進行對照檢查,提出分類申請,由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蓋章后交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二、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收到出口生產加工企業申請材料后,做出評審安排,評審小組按本辦法的分類條件對企業進行審查、評定,提出分類類別的建議,主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食監處統一發布。
三、企業分類審核有效期四年,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復查申請,重新復審認定;
第三章 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生產加工企業的分類情況,采取抽樣檢驗、過程檢驗、駐廠檢驗相結合的檢驗監管模式:
一、一類管理模式
一類企業實施一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的5%至10%實施檢驗,生產過程監督管理的次數不少于2次;
二、二類管理模式
二類企業實施二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的20-30%實施檢驗,生產過程監督管理的次數不少于3次;
三、三類管理模式
三類企業實施三類管理模式,按出口生產批次批批檢驗,生產過程監督管理的次數不少于5次。
第八條 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控制抽檢率并做好檢驗計劃和檢驗記錄。
第九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降類處理,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取消分類管理資格:
一、一類、二類企業抽樣檢驗連續出現兩次不合格的,或一個生產期內出現三次不合格的;
二、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了國外通報、扣壓、退貨、索賠的;
三、企業現場檢驗人員在檢驗中弄虛作假,偽造檢驗結果的;
四、不能持續符合分類評定條件的;
五、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條 降類的企業申請恢復原來的分類管理類別,必須重新考核、評定,出口不滿二年的企業不準申請一類管理。
第十一條 出口生產加工企業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原料、生產過程、成品檢驗、有毒有害物質監控數據分析和國內外相關信息評估的出口食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四章 追溯與召回
第十二條 出口螺旋藻制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企業或經銷者應當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況記錄。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核查,根據產品影響范圍按照規定上報。
第十三條 出口螺旋藻制品或經銷者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內蒙古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出口螺旋藻制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申請書.doc
出口螺旋藻制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