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局、辦事處:
為提高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管效率,督促出口食品加工企業自律和提升質量自控水平,在總結近年來出口食品分類管理基礎上,省局結合實際制訂了作為“福建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模式”配套制度的《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認真組織開展轄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考評工作,并于6月1日前完成2012年分類考評工作。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督促企業誠信經營,提高產品質量自控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
第三條 福建局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口食品企業分類管理的考評、上報和檢驗監督管理。福建局食品處負責組織并監督指導轄區出口食品企業分類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風險分析基礎上,針對不同分類管理類別的企業分別制訂相應的檢驗檢疫監管方案。
第二章 分類管理類別條件
第五條 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質量管理能力、原輔料安全衛生監控水平、加工過程質量控制水平、質量控制能力驗證、產品質量和企業信用等七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根據考評結果將企業分為一、二、三、四等四種類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核評分表》見附件):
(一)企業信用級別達到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等級A級,考核評分95分以上的為一類企業;
(二)企業信用級別至少達到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等級B級,考核評分85分以上的為二類企業;
(三)企業信用級別至少達到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等級C級,考核評分80分以上的為三類企業;
(四)達不到一、二、三類標準的企業為四類企業。
第六條 評審周期內,獲評一、二、三類的企業至少應符合以下條件:
企業獲得出口食品加工企業衛生注冊備案時間達1年以上;
年度生產天數不少于30天;
未被國家質檢總局或福建局列入黑名單;
未出現因質量管理不到位,被國外通報嚴重安全衛生
質量問題。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直接定為四類。
第三章 分類管理考評程序
第七條 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所轄企業分類管理考評工作,并將分類結果報送福建局食品處。
第八條 分支機構開展考評前,應成立考評組,考評組至少由2名具備資質的評審人員組成,并確定1名人員任組長。考評組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核評分表》對企業進行評審,對將確定為一、二類企業的原則上應開展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做好記錄。考評組應將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反饋給被評審企業,現場不作出結論。
第九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考評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提出評審結論。分支機構局領導對考評組現場評審報告進行審查,批準分類管理類別。
第十條 分類管理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考評一次。如無特殊情況,半年內不得隨意調整類別,在新的分類管理類別生效之前,原分類管理類別仍然有效。類別調整情況應及時報送福建局食品處。
第四章 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根據企業的不同分類管理類別,在風險分析基礎上,對出口產品實施不同比例的驗證抽檢,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企業抽檢比例分別為產品報檢批的10%、25%、50%、100%。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監督企業根據檢驗檢疫部門和進口國家要求,參照福建局風險分析報告,制訂原料、生產過程和出口產品風險監控計劃,并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檢測情況,檢出禁用添加物質或其他重要不合格信息應按要求立即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有關規定及年度監管計劃的規定,對食品企業衛生質量體系運行情況實施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對不同類別企業實施不同的監管頻率。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應建立企業檔案,至少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出口情況、質量手冊、HACCP計劃、主要質量管理人員組成、主要硬件設施、主要檢測設備和檢測項目)、日常監控情況(包括企業和分支機構的監控情況)、監管情況、信用情況、分類管理評審情況、不合格及國外反饋情況等。
第十五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分支機構可動態對企業實施降類,降類幅度視嚴重程度決定,降類情況應及時向省局報備:
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失效;
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同一個不符合項屢次出現,企業對不符合項沒有進行有效糾正;
連續抽檢3批發現產品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
產品出口因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責任,被國外通報安全衛生問題或發生其他重大質量事故;
企業弄虛作假;
其他可能嚴重影響企業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因素。
降類至少三個月后,方可重新對企業升類進行考評。
第十六條 福建局食品處組織對分支機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評和日常監管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可在本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制訂細化各類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局食品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