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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試行)》解讀

   2020-12-10 744
核心提示:一、制定《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試行)》的必要性近幾年來,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一、制定《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試行)》的必要性
 
    近幾年來,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積極推動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國家、省、市制定和修訂了一大批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法律條款變動較大,原有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及法律責任發生了重大調整,處罰措施更加嚴格,對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幅度跨度比較大,自由裁量的空間廣,對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各區縣在執行處罰案件方面缺乏統一標準和尺度,容易受到人為因素影響而出現同一違法行為處罰幅度不一的現象。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5月21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鼓勵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進一步細化、量化。市委巡察、2019年度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專項監督、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督察和法治廣東考評也指出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尺度不統一的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生態環境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制訂出臺我市生態環境執法自由裁量細化規則,將極大解決裁量不一致等問題,有利于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進一步指導和規范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同時有利于行政執法事項下放鎮街實施后,強化對街鎮執法的指導、規范和監督,也是落實市委巡察、2019年度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專項監督、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督察和法治廣東考評整改落實的具體舉措。綜上所述,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十分必要。
 
    二、《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試行)》起草依據
 
    本次起草的《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試行)》,主要依據是國家和省、市制定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定以及生態環境部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汕頭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等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5部法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部行政法規、《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護條例》和《汕頭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部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
 
    三、《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試行)》的主要內容
 
    《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試行)》共分為適用規定和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二部分內容。適用規定共22條,對裁量基準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裁量方式、從重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情形、裁量規則和細化標準使用等自由裁量適用的有關內容進行了概括性規定。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部分對常用的5部法律、1部行政法規和2部地方性法規中的149種環境違法行為的540余個環境違法情節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設項目管理類違法行為12種、大氣污染防治類34種、水污染防治類26種、噪聲污染防治類7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31種、土壤污染防治類25種、其他類14種。

相關法規: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規則(試行)》的通知 (汕市環執〔2020〕24號)


 
地區: 廣東 汕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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