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接: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京藥監發〔2022〕16號)
一、《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的依據及主要變化是什么?
為嚴格規范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工作,結合我市化妝品監管實際,市局已于2021年2月制定了《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舊《基準》)。此次修訂的新《基準》增加了26條,分別來源于《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罰則10條、《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罰則9條、《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罰則7條。上述規章分別于2022年1月1日、5月1日起施行,故此次修訂增加了相關基準條款。
二、《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何劃分的處罰裁量幅度?
《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化妝品領域現行有效的法規中的行政處罰條款,按照減輕、從輕、一般和從重的裁量情節,對罰款金額、個人罰金等具有幅度的處罰種類劃分了基礎裁量階次。
三、《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對于相關處罰種類、幅度劃分裁量階次的原則是什么?
1、減輕處罰,應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2、從輕處罰,應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3、一般處罰,應在法定處罰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處罰。
4、從重處罰,應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四、《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如何具體劃分罰款金額的裁量階次?
罰則僅規定罰款數額,罰則以貨值金額1萬元為分界進行區分:以《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為例,針對“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按照減輕、從輕、一般、從重四個不同處罰裁量情節,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劃分為“0-5萬元罰款”“5萬元(含)—8萬元罰款”“8萬元(含)—12萬元(含)罰款”“12萬元—15萬元(含)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劃分為“貨值金額0—15倍罰款”“貨值金額15倍(含)—19.5倍罰款”“貨值金額19.5倍(含)—25.5倍(含)罰款”“貨值金額25.5倍—30倍(含)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如何具體劃分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裁量階次?
以對使用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為例:
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按從輕、一般、從重三個不同處罰裁量情節,劃分為從輕“人員: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罰款”、一般“人員: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罰款”、從重“人員: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罰款”三個基礎裁量階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