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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的通知(泊政辦字〔2012〕13號)

   2013-04-16 804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辦處,工業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駐泊有關單位:  現將《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安全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辦處,工業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駐泊有關單位:

  現將《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的通知》(冀政辦字〔2011〕159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的通知

(冀政辦字〔2011〕15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

  為進一步落實各市、縣(市、區)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推進食品安全省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

  一、約談范疇

  本機制所稱約談,是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等領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通過與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談話,要求其正確認識問題,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二、約談對象

  (一)各市、縣(市、區)政府和我省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專指成員單位中的政府部門,下同)。參加約談的人員為政府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參加約談的人員為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以及約談主體認為有必要參加約談的人員。

  三、約談形式

  約談形式分為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約談形式。

  四、約談條件

  (一)各市、縣(市、區)政府,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1.政府對食品安全不重視,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實,造成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成員單位在職責范圍內,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可能誘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傾向性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和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導致事態擴大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引發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因未妥善處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被新聞媒體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4.對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批示或交辦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規及時辦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

  5.列入省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的主要工作進展緩慢,影響省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的;

  6.在接到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投訴和在日常監督檢查、抽檢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屬部門職責監管范圍,不及時立案查處,相互推諉造成不良影響的;

  7.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1.因對食品安全不重視,食品安全管理薄弱,引發多次食品安全事件或引發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存在嚴重食品安全質量隱患以及不合格問題整改不徹底的;

  3.因違法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情節較為嚴重的;

  4.在其他地區因產品質量問題被處罰或通告且影響較為惡劣的;

  5.發生法律法規只有禁止規定而無相應處罰規定的行為,且影響大涉及面廣或者情節嚴重的;

  6.取得相關許可,但不能持續地保持食品安全的必備條件和要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7.群眾舉報投訴反映較為集中的;

  8.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五、約談權限

  (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負責對各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可委托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約談。

  (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負責對各設區市政府分管負責人、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可委托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約談。

  (三)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權要求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各縣(市、區)政府、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約談。必要時,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可直接對各縣(市、區)政府、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定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進行約談,約談人可為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六、約談內容

  (一)通報被約談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提出相關處理建議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聽取被約談者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陳述,了解整改情況;

  (三)與被約談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對策,制定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約談和告知的內容。

  七、約談程序

  (一)需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約談的,經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批準,確定約談對象及具體事宜。需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約談的,經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批準,確定約談對象及具體事宜。需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約談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確定約談對象及具體事宜。

  (二)組織約談單位應提前2天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事項、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電話通知。

  (三)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四)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行政執法相對人約談時,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

  (五)組織約談單位應做好記錄,形成《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約談對象。約談記錄包括:約談人員、時間、地點、事由和結果。

  八、監督落實

  (一)約談對象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組織約談單位。

  (二)組織約談單位負責約談事項和約談內容的后期督查工作,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在規定期限內按《約談記錄》整改落實到位的,終止約談程序。

  (三)對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市、縣(市、區)政府和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各環節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并納入重點監管。

  (四)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求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各縣(市、區)政府、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約談的,約談單位要及時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上報《約談記錄》和約談事項落實情況。

  九、其他事項

  (一)約談制度不代替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等處理。

  (二)各市、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

  (三)本制度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地區: 河北
標簽: 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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