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督促企業誠信經營,提高產品質量自控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91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出境水果(含新鮮水果、冷凍水果,以下簡稱水果)加工包裝企業(以下簡稱包裝廠)的分類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福建局動植處負責組織并監督指導轄區出境水果包裝廠分類及監督管理工作。福建局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出境水果包裝廠進行考核、評定及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 福建局對出境水果實施風險管理,對轄區出境水果包裝廠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章 風險管理
第五條 福建局運用風險分析原理,根據出境水果種類、各輸入國家/地區入境水果檢驗檢疫要求、質檢總局警示通報等,對出境水果進行風險分析。提出應予以關注的有害生物,以及高、中、低有毒有害風險物質,并對有害生物和高、中風險物質實施官方驗證。
第六條 風險分析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風險評估過程將考慮以下過程:
(一)分析水果種植過程攜帶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可能性。
(二)分析生產加工過程帶來或/和消除風險可能性。
(三)分析存放、運輸等過程可能產生的風險。
(四)考慮國外不合格通報、監測發現、國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等風險信息。
(五)分析評價風險事件發生后可能帶來的影響。
(六)提出降低風險的管理措施。
第七條 福建局根據出境水果種類、輸入國家和地區入境水果檢疫要求、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以及往年出口該國(地區)的通關情況,組織業務專家研究討論,評定輸入國家和地區風險等級,并根據上述要求和信息的變化情況,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輸入國家和地區風險等級在福建局內網統一發布。
第三章 分類管理
第八條 對轄區出境水果包裝廠實施分類管理。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根據考評結果將出境水果包裝廠分為一、二、三等三個類別。
第九條 一、二類出境水果包裝廠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得出境水果包裝廠注冊登記資格。
(二)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安全質量控制制度。包括生產、加工、存放等環節的防疫制度,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制度,溯源管理制度等,并有效運行或執行。
(四)配備專職或兼職植保員。
第十條 一類出境水果包裝廠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或安全質量控制制度有效執行。能及時發現各種安全質量隱患,并及時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
(二)近兩年年平均出口水果達80批次以上。
(三)有與其加工能力相適應的提供出口水果貨源的專屬果園(含一對一固定購銷關系、簽約關系)。
(四)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措施完善。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建立完善的自檢自控計劃。檢測項目覆蓋原料水果種植過程和產品加工過程化學投入品高、中風險項目,自檢合格率在98%以上。對供應商評價制度完善,對原料水果驗收把關措施到位。
(五)出境水果符合輸入國家/地區檢驗檢疫要求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連續2年出境產品檢驗檢疫合格率達到98%以上(或不合格不超過1批),且沒有被輸入國家/地區通報。
(六)上年度包裝廠年度考核符合要求。
(七)信用級別達到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等級A級或以上,分類考核評分在95分以上。
第十一條 二類出境水果包裝廠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或安全質量控制制度有效執行。
(二)近兩年年平均出境水果達30批次以上。
(三)有與其加工能力相適應的提供出口水果貨源的果園,或與供貨果園建有固定的供貨關系(含固定購銷關系、簽約關系)。
(四)建立出境水果質量安全控制措施。根據風險分析結果,制定自檢自控計劃。檢測項目基本覆蓋原料水果種植過程和產品加工過程化學投入品高、中風險項目,自檢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出境水果符合輸入國家/地區檢驗檢疫要求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上年度出境產品檢驗檢疫合格率達到95%以上(或不合格不超過2批),且沒有被輸入國家/地區通報。
(六)上年度出境水果包裝廠年度考核及日常監督管理中出現一般不符合項,限期整改合格的。
(七)信用級別達到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等級B級以上,分類考核評分在85分以上。
第十二條 達不到一類或二類標準的包裝廠,以及未申請分類考核的包裝廠為三類包裝廠。
第十三條 出境水果包裝廠本著自愿原則,向分支機構提出分類管理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一)《出境水果包裝廠分類管理考核申請表》(見附件1)。
(二)現行有效的《出境水果包裝廠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植保員或質量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四)與其建立供貨關系的注冊登記果園名單及證明文件。
(五)包裝廠對有毒有害物質自檢自控計劃,以及供貨果園種植過程和包裝加工過程使用的化學藥品清單。
(六)分類管理相關類別證明資料。
(七)近兩年出口情況簡介,包括出口批次,數重量,貿易國家/地區,被客戶退貨情況,以及發現的不合格情況等。
第十四條 企業所在地分支機構自接到企業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初審。
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10個工作日)內補齊;未能在規定期限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五條 初審合格后,所在地分支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考評組,考評組由熟悉出境水果檢驗檢疫業務的人員組成。按照《出境水果包裝廠分類管理考核評分表》(見附件2),對企業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束后,考評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評報告,提出考評結論,由分支機構簽署審查意見,批準分類管理類別,并報福建局動植處備案。由福建局動植處統一對外公布企業類別。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所轄出境水果包裝廠分類管理考評工作。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一)申請企業類別升級的。
(二)向出境水果包裝廠提供水果貨源的注冊登記果園發生改變的。
(三)出境水果包裝廠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加工地點變更的。
(四)出境水果包裝廠廠房、設備及加工水果種類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對出境水果包裝廠分類實施動態管理,除出境水果包裝廠發生質量事故被降級或企業申請升級外,原則上每3年考評一次。如無特殊情況,半年內不得隨意調整類別,在新的分類管理類別生效之前,原分類管理類別仍然有效。類別調整情況應及時報送福建局動植處備案并對外公布。
第四章 出境驗證及放行
第十九條 福建局對出境水果檢疫風險控制情況,采用在成品出口環節現場查驗的方式進行驗證。重點檢查風險分析報告提出的高、中風險的有害生物。產季抽查批次比例根據出境水果包裝廠的類別和產品出口國家的風險等級確定。
一類出境水果包裝廠出境水果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5%,根據輸入國家/地區風險等級,確定不同查驗比例。
二類出境水果包裝廠出境水果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10%,根據輸入國家/地區風險等級,確定不同查驗比例。
三類出境水果包裝廠出境水果抽查比例不低于出口批次的20%,根據輸入國家/地區風險等級,確定不同查驗比例。
除福建局公布的低風險國家/地區外,出口其它國家/地區需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實行批批抽查。
第二十條 福建局對出境水果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控制情況,采用在成品出口環節抽樣檢驗的方式進行驗證。分支機構根據風險分析報告,以及出境水果包裝廠的類別,制定產季出境水果安全風險監控計劃,確定出境水果有毒有害物質驗證頻次及項目。
(一)在首批水果出口前,以出境水果包裝廠為單位,對全部高風險物質,進行首次重點監控物質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出口。
(二)在水果出口過程中,針對不同類別的出境水果包裝廠,按照以下比例進行抽查驗證,每次檢測至少選取3種重點監控物質。
1.一類出境水果包裝廠產季抽查驗證不高于1次;
2.二類出境水果包裝廠產季抽查驗證1-2次;
3.三類出境水果包裝廠產季抽查驗證不低于2次;
4.冷凍水果除按同類新鮮水果的要求進行檢測外,還須進行微生物檢測,每次微生物檢測物質不少于3項,抽檢比例同上。
第二十一條 上產季出口數量少于10批次的出境水果包裝廠,可不實施有毒有害物質監控情況驗證,采用加強出口抽查檢驗方式進行放行。確定不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的出口報檢批,根據日常監管情況、企業廠檢單、官方驗證情況和企業自檢自控情況,確定是否予以放行。
第二十二條 對國家質檢總局、我國與輸入國家/地區簽訂的雙邊協議/議定書,以及輸入國家/地區對中國入境水果有特殊檢驗檢疫要求的,按照特殊檢驗檢疫要求確定的抽檢批次,實施出境檢驗檢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根據轄區出境果園數量、包裝廠數量及類別、產品風險分析報告、輸往國家/地區要求,以及是否出具相關證書等情況,制定轄區出境水果監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轄區出境水果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測驗證計劃,以及對果園、包裝廠日常監管頻率和出口水果現場檢疫查驗比例及計劃等。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監督出境水果包裝廠根據檢驗檢疫部門和貿易國家/地區要求,參照風險分析報告,制定原料水果進廠、生產加工過程和出口產品質量安全自檢自控計劃,并監督其落實。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對出境水果包裝廠原料水果進廠、生產加工、存放及出口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一)檢查出境水果包裝廠質量管理體系或制度是否有效執行。
(二)檢查出境水果包裝廠生產、加工、存放等條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檢查出境水果包裝廠自檢自控是否按計劃執行。
(四)植保員是否履行職責。
(五)出境水果包裝廠對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分支機構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中,應當填寫相關監管記錄。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應建立企業檔案,至少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注冊登記申請表、有關證件復印件、水果貨源的果園名單及出境水果包裝廠與果園簽訂的固定購銷簽約關系合約復印件、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植保員登記表)、日常監控情況(包括企業和分支機構的監控情況)、年審情況、信用情況、分類管理評審情況、不合格及國外反饋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在日常監管和官方驗證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按照《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91號令)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八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出境水果包裝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分支機構可對其實施降類處理。降類幅度視嚴重程度決定,降類情況應及時向福建局動植處報備: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失效的。
(三)供貨果園發生變化、包裝廠承包者或者負責人、植保員變更及其他重大變更情況未及時備案登記的。
(四)檢出國外關注的有害生物,或檢出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
(五)出口水果因安全衛生或其他重大質量事故被國外通報的。
(六)企業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
被降類的出境水果包裝廠至少要等到下個產季方可重新申請升類考評。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不如實填寫廠檢記錄單或者偽造、變造、出售和盜用廠檢記錄單的,涉及的出境水果包裝廠直接降為三類企業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局動植處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和總局規章政策有不同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總局規章政策執行。原《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境水果檢驗檢疫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閩檢動〔2010〕221號)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出境水果包裝廠分類管理考核申請表.doc
2. 出境水果包裝廠分類管理考核評分表.doc